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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研讨会圆满举办
  12月28日,业内专家、代理机构、资深地产律师以及房网知名地产剑客及新闻媒体出席了本次研讨会;深圳房地产信息网副总经理齐东平先生代表主办方致词欢迎,会议由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研究发展部副部长姜丰主持;众嘉宾各抒已见对《办法》进行了深入研讨……【详细
"深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研讨会28日举行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特别推出“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意见征询研讨会,将于12月28日在九润大厦5楼会议室举行……【详细
·深圳七种情形政府征收房屋 可选择补钱或换房
·征收令一出 房屋竟充公 谁给的权力? ·房屋征收与补偿研讨会举行
·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标准提高
 

宋星慧 英联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摸底调查及风险评估对征收房屋尤为重要
  深圳经历快速的发展,产权是全国最复杂的地方,这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违规违法行为,这里增加了摸底调查环节非常重要。
提高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对于特殊困难户,深圳市政府规定的低保户给5%奖励金的补贴,我觉得这不太高,和161号文比还退步了。
土地整备也算公共利益范畴
  土地整备是一个手段,要看它将来做什么用途,属于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就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就会有问题。
征收补偿时室内装修的费用如何补偿?
  《办法》把承租人也放进去了,而且在深圳这么一个大量出租房屋的城市,把承租人放在其中是给大家添加麻烦,跟上位法也不太一致。
补偿价值不能与交易价格相提并论
  交易价格是合法产权可以上市的交易价格,而深圳大量农民房是没有办法上市交易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做所有项目都是问题……【详细
 
 

杨丽艳 国房评估董事长
土地整备纳入公共利益有战略意义
  土地整备是否纳入公共利益是非常有争议的,但深圳人口膨胀非常厉害,如果我们实现整个深圳城市发展的产业升级,包括人居环境的改善,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如果不加快推进土地整备的话,可能后续对于深圳整个城市的发展来说也会受到很大制约。
预算方案应由法定机构审核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行编制预算方案,也可以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去做,如果政府要去做财政预算的话,是不是由法定机构对这些预算方案进行审核,这样相对来说会比较合适。
征收补偿应先补偿后搬迁
  第44条中有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全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建议在表述上应该调整一下,因为国家的法律明确说要先补偿,后搬迁,而不是搬迁后我补偿给你。
评估机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相矛盾
  征收办法后面同时还对补偿标准拿出来征求意见,这里面提到关于顺利搬迁应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这一条跟建设部今年6月30日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有一些矛盾,也是值得斟酌……【详细
 
 

杨学政 戴德梁行估价及顾问服务部高级助理董事
补偿方式的选择性非常弱
  补偿可以选择货币,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整个《办法》在这一块上非常弱,安置优先意味要有安置房,而以后大多数都没有。都是货币补偿,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只赔钱,不赔房,跟被拆迁人的需求有很大落差,使得工作越来越难以推进。
《办法》里涉及的价格未明确
  有些地方是协商价格,比如说装修可以协商,搬迁费可以协商,如果不行了再补,《办法》里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我觉得这里缺了非常大的一块,跟审计制度如何协调,如果出现在评估报告里的价格,作为审计来说是比较容易通过的,因为毕竟它有技术报告来支持。
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斟酌
  《办法》里有一些表述我不太认同,比如说“补偿”和“补助”,补偿是必须给的,补助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补助说的很清楚,但到我们这里就说的很混淆,甚至有些该给的补偿都不给了……【详细
 
 

王海斌 世联地产研究总监、世联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
办法未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办法》第一条提到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益,但给人的感觉是保障政府如何顺利的完成拆迁,而没有感觉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征收纳入公共利益不能一刀切
  第二条提到“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后来提到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发现所有东西都纳入了公共利益;政府把所有拆迁全部纳入公共利益,我觉得这个已经是一锅烩了,源头都没有搞清楚,后面都是糊涂蛋,我觉得首先应该分出公共利益和商业拆迁,这个立法或者这个《办法》才是有用的,才是有价值的,才是真正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办法未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强势主体,政府这个主体在过程中所做的活动基本上是由政府监督政府,被拆迁人基本上没有参与的机会,也没办法保证程序的正义,作为老百姓来讲,信息不对称……【详细
 
 

王相阳 资深房地产律师
土地整备过于频繁和宽泛
  《办法》的冒险性,土地整备在计划里每年都得报,第十条说各个区都要报,也就是说你要不停的整备,无论有没有立项计划都得要征收。把土地整备需要放的这么宽泛,确实让老百姓心里不踏实。
实体利益的公正要落到实处
  操作性要考虑程序上的公平和实体性上的公平,在程序性上来说,你定的游戏规则,先做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登记,然后发布公告,大家有意见的听证,从这个或者到实体利益的公正,实体利益的公正是要落到实处。
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式应纳入
  该《办法》在操作性上还需要细化,国务院已经有了征收办法和补偿办法,又出了一个《实施办法》,将来如果再搞一个实施细则或者关于《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弄那么多,太不严肃了,要做就在流程上保证从程序的公正到实体的公正都到位,把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式都纳入其中……【详细
 
 

闻 毅 资深房地产律师
《办法》的操作性比较差
  这完全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政府要达到它的目的,设置了这样一个《办法》。有实体,又有程序在里面,实体讲的不完善,程序讲的也不到位,只能说是一个纲要,这个纲要要怎么样把实体和程序都写的很清楚,大家一看就知道。我觉得要细化到像《诉讼程序法》一样,这样才有可操作性,说实话,现在可操作性是比较差的。
《办法》与上位法有冲突
  此《办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不一至,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不解决今后就是留给我们律师干的活,法院不好办也得办。
一些规定剥夺人们诉讼的权利
  《办法》有一些规定剥夺了人们诉讼的权利,并不是征收部门决定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我建议政府把《办法》中确权的这一条“公告公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权利归国家”,建议政府把这一句话去掉,因为这句话会引起公众的愤怒……【详细
 
 

凤凰树 Szhome知名剑客
不应以公共利益来侵害老百姓利益
  《办法》不应该以公共利益来侵害老百姓利益,从表面上看我们在争公共利益的界定,实际上不要界定了,最后一条一语道破天机,就是从这个条例实施之日起,以前的拆迁管理规定废止,这就是新的拆迁管理规定,拆迁管理是一个大拆迁,公共利益是小概念,你不能说大概念取消了,变成一个小概念来替代大概念?
创新需先学习外地的经验
  这个《办法》能否替代旧《办法》,首先应该在实操性上更有效的促进旧城改造工作,否则照样拆不了。深圳城市改造、城市更新的步伐很慢,深圳老是创新,敢为人先的争第一,其实可以学一学人家是怎么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详细
 
 

风林火 Szhome知名剑客
《办法》过于保护商业利益
  《办法》实际上是把商业利益融汇到政府利益后面去了,保护了商业利益,这样一来就非常复杂了,其实大家都清楚拆了地是给开发商的。所以我觉得不如专门做一个商业化的征收办法,政府多补偿给居民,没必要搞这么复杂。
公共征收与商业征收需分开
  现在想用一个《办法》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太可能的,之前我们感觉到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真正的公共型征收,按国家的办法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各个城市再做自己城市的,第二种是商业征收,我觉得深圳应该是做这方面的东西,不要把公共利益扯进去,拿着一个道具,感觉就是把各个部门的利益都凝聚在这个《实施办法》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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